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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黑社會又殺人如何判

法律1.21W
參加黑社會又殺人如何判
參加黑社會又殺人如何判
參加黑社會又殺人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兩罪並罰。根據我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黑社會主要有以下四個特徵:
(1)有穩定的組織和成員,人數眾多;
(2)有通過犯罪或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穩定的經濟來源;
(3)多次進行犯罪活動,為非作歹;
(4)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稱霸一方。根據分工不同,行為人可能觸犯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同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如果行為人犯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同時又犯了其他罪行的,要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