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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島責任認定

法律2.44W
循環島責任認定
關於環島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在環島上行駛,出現交通事故後認定責任原則如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