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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應當審查鑑定書哪些內容

法律1.09W
審判人員應當審查鑑定書哪些內容
審判人員應當審查鑑定書哪些內容
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⒉委託鑑定的材料;
⒊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⒋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⒌明確的鑑定結論;
⒍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説明;
⒎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