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訴訟離婚要準備什麼證據
離婚案件當事人認定為離婚證據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有:
1、身份證明
2、婚姻關係證明,結婚證、户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等。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3、子女情況證明,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以及子女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等等證明材料。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4、婚姻狀況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6、財產、經濟狀況證明
7、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8、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説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並應提供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
證明有小三的證據是哪些
實踐當中離婚訴訟由於第三者插足導致分手離婚的情況較多,但是如何在離婚訴訟中,提供強有力的證據認定“第三者”卻是在實踐中是否能夠要求過錯方提供賠償的重要依據。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暱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只是間接的證據,其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
類如“保證書”、“道歉書”等相關的書面證據,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悔改書等。
嫖娼事件被查處等,因通常有警方介入,則會有有警方的筆錄作為強有力的證據;
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單位保存有一些處理材料作為證據;
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捉姦在牀”,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在此注意採集證據時不能侵犯相對方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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