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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精神補償費

法律2.44W
離婚協議的精神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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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該協議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離婚這一條件的成就,否則該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離婚協議加蓋婚姻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則表明婚姻登記主管機關對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這一事實與協議內容的確認,該離婚協議因其所附條件的成就而產生法律效力。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雙方之後的復婚行為對離婚協議效力的影響。復婚行為對離婚協議中財產方面和人身方面的影響是不同的,這個問題應該分成兩個方面進行討論。離婚協議生效後,該協議中對財產的約定和一般的合同無異,應當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確定財產的歸屬,即使雙方以後再復婚,原約定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也不能因為復婚行為使這些權屬明確的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知雙方的復婚行為對生效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方面的約定並無影響。而對於生效的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等人身方面的內容,雙方的復婚行為使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子女由誰直接撫養、撫養費支付多少、探視權如何行使等問題自然變得毫無意義,所以,雙方的復婚行為使生效的離婚協議中有關人身方面的約定自然歸於無效。 離婚協議的精神補償費的解答可以參考以上的內容,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