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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的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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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的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1、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特別是在合同中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情況下,單純轉讓債權很可能造成債務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我國《合同法》在規定債權轉讓中賦予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2、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當合同債權全部轉讓的協議生效後,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存在,因而債的主體發生變化,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債權人因轉讓協議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來債的關係,喪失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原債權人不再享有權利,當然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也不負擔保責任。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無效麼?答案是有條件的。當債權人沒有通知債務人時,由於債務人不知道債權人已經發生了更換,並且鑑於債權的相對性,債務人不對新的債權人承擔責任,同時可以發生善意履行債務的情況。總的來説,債權轉讓行為對於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之間來説是有效的,但是對於債務人來説則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