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為公司設立墊付的費用
在創業的大浪潮下,越來越多人投入到創業中,而開公司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開公司的第一步是瞭解公司設立流程,這可以讓創業者取得一步先機,創立了公司為以後發展打下基礎。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股東為公司
第二種情況,如果股東是公司,則要涉及的税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税費處理》。具體如下:
1、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税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税、營業税、契税、印花税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税
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税後利潤重複徵税,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税時已調增應納税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税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税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税處理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納税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191號)規定: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3)契税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契税;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税。”
(4)印花税股權轉讓的徵税問題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税務總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税率計徵印花税。
因此對於“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要交税嗎”的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在需要繳税的情況下,把材料交到税務局,根據公司的股票買賣來徵收税款,公司可以諮詢當地税務局的相關人員,如果是屬於自然人交易,在溢價轉讓股票是需繳税的,再按照税務局的規定執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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