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的程序

法律2.69W
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的程序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拘留後的程序是什麼 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分為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
分別由公安、檢察、法院主導(檢察院自偵案件等特殊情況除外。此處只説一般情況,不包括特殊情況)。
刑事拘留屬於偵查階段。
刑拘最長37天。
期滿後,相關機關將根據情況決定採取何種強制措施(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以上是對刑事拘留後的程序是什麼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