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高度危險責任的賠償限額是怎樣的

法律6.82K
高度危險責任的賠償限額是怎樣的
高度危險責任的賠償限額是怎樣的
1、核損害賠償:核電站的營運者和乏燃料運輸、後處理的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3億元人民幣;其他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1億元人民幣。核事故損害的應賠總額超過規定的最高賠償額的,國家提供最高限額為8億元人民幣的財政補償。
2、鐵路交通事故賠償: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3、國內航空事故賠償: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4、海上運輸損害賠償: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0000元人民幣;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