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安法無證經營食品
新刑法無證經營食品罪
1、無照經營的國家規定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是國家規定,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辦法》作了無照經營“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任何“無照經營”達到一定的犯罪量化要件程度就可以定罪量刑。
2、結論:並非所有的無照經營行為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
所以,無照經營行為的“無照“本身並未涉嫌非法經營罪,至於無照背後的“經營行為”是否涉嫌犯非法經營罪,這要具體分析無照經營中所涉行業及商品服務類別,如果該行為是《刑法》和刑事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同時數額或者情節上達到該解釋確定的標準的,才涉嫌非法經營罪;否則就是普通的無照經營行為,對此刑事辯護律師要積極作無罪辯護。
3、現行13種非法經營行為方式
現行《刑法》、刑事立法解釋、刑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以下13種非法經營行為方式在達到一定的犯罪量化要件程度就涉嫌犯罪:經營專營、專賣品(如煙草、食鹽),買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如使用POS機為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資金,在災害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非法經營出版物,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傳銷或者變相傳銷,非法生產、銷售禁止在飲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擅自設立或者從事互聯網營業、經營,擅自發行、銷售彩票,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
食品安全問題不容小視,新刑法無證經營食品罪的調整就是為了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管控,確保食品行業更加安全,讓食品的經營受到法律的約束,確保舌尖上的安全。只要是無證經營的都屬於違法經營,也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大家在營業之前一定要確保證件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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