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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權代理

法律1.68W
合同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的合同有效嗎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儘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説,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法律之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的承認而有效,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並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徵,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


問題的關鍵在於,無權代理人並無代理權限,如果本人事後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後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並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並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後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係。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在代理他人處理一些事項的時候,首先要取得對方的授權,否則就會出現無權代理的情況。而有些時候超過授權範圍處理事項的,往往也是按照無權代理來處理的。而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並不是必然無效,一般屬於效力待定,等待被代理人的追認,若被代理人事後沒有追認或拒絕追認的話,那麼這樣的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