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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貨幣補償不到位

法律3.08W
拆遷貨幣補償不到位
房屋拆遷補償不到位,該怎麼辦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是要先進行補償後進行拆遷的,如果房屋補償不到位的,被拆遷人可以拒絕拆遷。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