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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供應商一般納税人

法律3.22W
建築供應商一般納税人
企業在成為一般納税人後,之前的發票可以要求供應商重新開具
企業在成為一般納税人後,之前的發票一般不能要求供應商重新開具,但納税人自辦理税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税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税額申報繳納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税人後抵扣進項税額。《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税人前進項税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現將納税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税人前進項税額抵扣問題公告如下:一、納税人自辦理税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税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税額申報繳納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税人後抵扣進項税額。二、上述增值税扣税憑證按照現行規定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購買方納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税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税人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税專用發票。購買方納税人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時,選擇“所購貨物或勞務、服務不屬於增值税扣税項目範圍”或“所購服務不屬於增值税扣税項目範圍”。(二)納税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程序,經國家税務總局稽核比對相符後抵扣進項税額。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