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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有股東不來參加股東會,該股東是自動棄權嗎

法律2.06W
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有股東不來參加股東會,該股東是自動棄權嗎
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有股東不來參加股東會,該股東是自動棄權嗎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故意不參加股東會的,就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限責任公司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處理。
2、經常看見的就是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股東參加股東會,是股東行使其股東權利,權利可以放棄。因此,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可以視為棄權。可參照公司法第104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以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為計算基數的規定,決議事項由到會股東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即可。否則因部份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將致使公司事務無法正常開展,損害大部分股東的權益。
二、由於股東的無故缺席,董事會決議未經全體股東的三分之二同意,股東會決議不能通過。其理由是:
1、這是合同必須信守原則的要求。公司章程從本質上講就是股東間的協議,合法的協議必須得到遵守。公司章程之所以要規定轉讓公司不動產須經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是所有股東(包括到會股東和未到會股東)均認為該事項屬於公司重要的事項,不可等閒視之。對於全體股東間的這項協議,全體股東均應當遵守。
2、棄權不是同意。公司章程規定,出售公司不動產系公司重大事項,須經三分之二股東“同意”方能通過。即便是認為不出席股東會的行為是“棄權”,“棄權”本身也不能解釋為“同意”。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表決程序和方式不能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公司法第104條之所以要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以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為計算基數,是因為與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東人數眾多且分佈區域廣泛的特點,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在50個以下,而且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東之間的信任構成有限責任公司的重要基礎。基於上述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程序和方式不能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