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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法律1.19W
丹東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丹東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是什麼?簡單介紹,謝謝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上述就是丹東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的簡答概括。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