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探視問題
廣義的探視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權利。《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規定的探視權,具有特定的含義,指基於血親或擬製血親關係的父母,在婚姻關係解除後,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沒有財產內容的一種探視、看望行為的權利。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8條中明確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可見,我們的法律,對父母離婚後,對孩子的探望權,是予以充分保障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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