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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接受傳票可否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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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接受傳票可否開庭
被告不接受傳票可否開庭
被告不接受傳票是可以開庭的,在被告不接傳票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將開庭傳票留置在被傳喚人的住處,此時在法律上視為已經送達,產生了送達的法律效力,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
三、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對無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作出缺席判決,庭審繼續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