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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扣押上訴狀

法律1.05W
一審法官扣押上訴狀
一審法官扣押上訴狀的相關情況以及相關內容
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補充協議書>和《改革時報社深圳記者站風險責任制協議書》及其《改革時報社深圳記者站管理交接暨提成工資結算協議書》、《欠條》等證據隻字不提,忽略了記者站員工當初為體諒被上訴人的經營困難而停薪留職“來去自由”的約定是不當的;因為自從國家證監會成立後,從原國家體改委收走了企業上市公司的審批權,上市公司就不願在改革時報上面打廣告了,導致報社經營一落千丈;報社為了緩解經營困難,允許報社員工停薪留職保留報社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身份而自行到社會謀生的歷史事實,將上訴人為報社分憂解難的情形認定為“自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與歷史事實不符,應實事求是予以更正過來,即判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安排工作崗位;上訴人尚未到退休年齡,其亦應當為上訴人安排職位。 此外,依據《改革時報社深圳記者站管理交接暨提成工資結算協議書》、《欠條》的約定,本案欠薪的結算前提是:上訴人的欠薪由被上訴人組建新的經營實體做股本投入;其在沒有組成新的經營實體將上訴人薪資做投入的前提下,結算的最後期限就是2014年1月—2015年 1月;這期間,被上訴人沒有按照約定將這部分欠款投入再生產產生利潤,而是自行佔用着,依法就應當為上訴人支付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按照1995年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20年期限的利息才符合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