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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追索撫養費

法律1.66W
非婚生子女追索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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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可否追索撫養費?如何追索?

 《》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條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子女的正常權利,父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解除,離婚後,對方父母仍有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不因子女由誰撫養而改變。《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子女同樣有被撫養、教育的權利,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的被撫養、教育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本案男孩賀彬是原告婚前與趙剛發生性關係所生,雖然我國法律對婚前性行為未作禁止性規定,這是公民的道德義務,不能提倡。
  
  父母子女關係亦稱親子關係,是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的法律,親子關係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另一類是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後者又分為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繼父母子女關係。
  
  我國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關係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三是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為父母子女關係是一種血親關係,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人為地加以終止的;因收養而形成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除非依法,也不能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養父母對養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非婚生男孩賀彬應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部分撫養費直到其成年收養關係解除為止,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其撫養賀彬10年的撫養30000元,不能支持,故離婚後不能返還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
這就是非婚生子女可否追索撫養費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