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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屋分割評估

法律2.3W
離婚房屋分割評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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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屋不評估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39條及司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產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三種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出價高的一方獲得房屋所有權,並對另一方做出相應的補償。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方,能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所以,如果離婚時雙方不能就房屋所有權的分割達成一致,又不願意評估的,可以採用淨價或者拍賣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