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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強制措施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

法律2.36W
變更強制措施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
變更強制措施
一般情況是最長在十天內決定是否逮捕,特殊情況可達到十四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應當在三十七天內決定是否逮捕.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不能證明有罪.是否有罪應當由法院來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