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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傷殘賠償和醫療費用限額可以打通使用嗎

法律2.14W
交通事故死亡傷殘賠償和醫療費用限額可以打通使用嗎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賠償醫療費標準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死亡補償費屬於慰撫金賠償,是民法賦予人身傷害的受害人對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項保護性民事權利,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此項慰撫金不宜過高,也不能過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如果賠償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有關收入標準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賠償權利人提供的證據證明的事實,按照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判決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二、交通事故賠償醫療費標準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致害人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那麼,醫療費如何計算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費按照下列標準計算:“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此,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醫療費,按照醫院開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並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那麼,是不是受害人有了醫藥費和住院費憑證就可以要求致害人賠償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根據病歷和診斷證明必須支付的費用才能要求致害人支付。致害人對醫療費用及是否需要醫療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舉證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麼被告如何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只要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原告要求支付的住院費、醫療費所發生不是必須治療或者住院的,或者治療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因此而發生的醫療費和住院費致害人可以不承擔。被告的上述舉證責任可以通過醫療鑑定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