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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穩崗補貼詳情

法律2.08W
失業保險穩崗補貼詳情
失業保險穩崗補貼裁員比例怎麼算
單位裁員,非員工本人意願離職,員工是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按照員工繳納失業保險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來計算。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證明;(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説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