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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裁決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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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裁決的既判力
商事仲裁裁決的既判力
我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可見,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

經濟糾紛在仲裁庭主持下通過調解解決的,所製作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涉外仲裁的裁決,只要被請求執行方所在國是《承人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或是成員國,如果當事人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法院就得依其國內法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