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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法律1.23W
施工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鐵路建設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工程;使用勞務的,必須符合國家勞務分包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有關規程、規範、標準和審核合格後的施工圖施工,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依法分包的專項工程,分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牽頭人應對中標工程質量負總責。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工程質量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設置現場施工管理機構,確定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明確其質量責任,並按規定在工程檔案中明確記載,且未經鐵路建設單位同意,不得更換。施工單位現場應實行扁平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ISO-9000質量標準要求,在現場管理機構設置專門質量管理部門,配足專職工程質量管理人員,制定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和落實質量責任。
質量管理部門的人員一般應具有工程系列中級技術職稱,至少有一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堅持先培訓、後上崗。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對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涉及結構安全的,必須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
施工單位設置的工地實驗室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檢驗結果必須真實、準確,並按規定做好檢驗籤認,保存檢驗資料。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開工前必須核對施工圖,提出書面意見。施工中發現有差錯或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監理、勘察設計和建設單位,不得修改設計和繼續施工。若繼續施工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與監理、勘察設計單位要承擔同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後,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報告,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協助事故調查。對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加強質量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強化質量自控,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按規定做好隱蔽工程的檢查、記錄和籤認,做到工程質量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落實工程保修責任,並對鐵路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保證竣工文件真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