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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債權債務處理承擔

法律1.85W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債權債務處理承擔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理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理條件: 1、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2、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3、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有正式文件批准; 4、有規範的名稱,且名稱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5、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6、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場所和設備、設施,且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不能單獨冠以市轄區的名稱或地名,應當與所在市的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連用。 民政部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名稱一般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