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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的審查

法律1.4W
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的審查
哪些工程建設必須採用招投標方式

工程建設必須採取招投標的方式,主要有:


(一)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項目,鐵路、公路、管道、水運等交通項目,郵政、電信樞紐等郵電電訊項目灌溉、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道路、橋樑、地鐵等城市設施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供水、供電等市政工程項目,科學教育文化等項目,衞生、社會福利等項目,等等。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必須採取招標的方式,首先是根據項目的性質確有定的,直接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如何,即使是私人投資的,也必須進行招標。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1、使用各種級政府的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如鐵路建設基金、公路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等)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5、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6、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7、國家主體融資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