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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刑法條款

法律3.02W
關於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刑法條款
關於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刑法條款
(一)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本罪與其他倆罪的區別一般比較明顯,但在行為人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事前通謀,由行為人向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對行為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處理,還是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處理,實踐中有不同認識。

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人也應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論處。

在妨害國(邊)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況下,為讓所有的犯罪行為都能得到懲治,本法將各種犯罪行為都以明確的罪名規定下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從理論上講,行為人無論是否和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人通謀,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為都已構成獨立的犯罪,也沒必要作為其他犯罪的共犯處理。

(二)本罪與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證件罪的界限(1)犯罪對象不同。

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出境證件,也包括入境證件,而後罪的犯罪對象僅包括出境證件。

(2)客觀行為不同。

本罪的行為特徵是把自己的證件或低價購買的證件出售,而後罪的行為特徵是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

(3)主觀方面有所不同。

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後罪則要求必須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