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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平台面臨的法律風險極其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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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平台面臨的法律風險極其應對措施

網上貸款也正在成為一種趨勢,藉助互聯網的優勢,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貸款申請的各項步驟,包括瞭解各類貸款的申請條件,準備申請材料,一直到遞交貸款申請,都可以在互聯網上高效的完成。與之相應的,一批網上貸款平台的興起,也為網上貸款的普及與推廣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網絡貸款風險較高,往往約定的利率也不低,因而如果確實需要通過網絡進行貸款的話,一定要注意對自身合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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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公司面臨的風險包括哪些



1、業務模式風險

目前國內的P2P業務模式主要有純借貸模式、債權轉讓模式及收益權轉讓模式。

1)純借貸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發佈借款標,出借人投標。到期借款人按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例如,某拍貸)

根據《合同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我國法律允許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借貸關係,並允許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貸關係的合法性。純借貸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風險如下:

借貸合同風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絕大多數P2P平台採用電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

2)債權轉讓模式: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後,債權人在平台上申請債權轉讓,並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模式具體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無承諾回購的債權轉讓(出讓人在債權轉讓成功後,受讓人與原債務人形成債務關係,出讓人從法律關係中退出),二是債權轉讓及回購(出讓人申請債權轉讓並承諾回購,出讓人沒有從法律關係中退出,當原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向受讓人還本付息時,需要出讓人來回購債權)。


2、非法集資風險

非法集資其實包括了四個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確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個必要條件,如上圖所示。P2P無法繞開“公開宣傳”和“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兩條,但是可以通過尋求相關部門批准以規避條件(一),並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來規避條件(三)。

集資詐騙,屬於欺詐行為,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較好區分。

話説P2P平台為什麼會面臨非法集資的風險,這與P2P目前的行業環境有關。

一方面,目前P2P監管細則未出,資金銀行存管也未落實。很多平台表面宣稱其有第三方支付託管或者有銀行存管等,但實質上借貸雙方的資金仍然會經手平台賬户,聚集起來也就是形成了我們常説的“資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