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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受理民事糾紛

法律1.6W
政府不受理民事糾紛
哪些情況民事糾紛不受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