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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什麼情況設立總裁

法律1.86W
公司 什麼情況設立總裁
公司什麼情況可以辭退員工

關於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下:


規定一: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規定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規定四: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當員工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達到了15年,同時距離該員工法定退休年齡也不足5年了,基於此不允許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解除與該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至於連續工作10年,並未規定此時不能將員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