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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法律1.36W
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南京市房屋租賃條例是怎麼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從事房屋租賃的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經紀機構接受租賃委託業務時,應當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並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經紀機構代理出租房屋,應當與產權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應當明確委託的具體代理事項及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責任方。 經紀機構將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註明該房屋的權屬情況及委託代理關係。 第二十四條 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應當與銀行簽訂租金委託收付協議,通過銀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二十五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租賃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可以對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將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房屋租賃經紀機構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房屋的,以及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未通過銀行代收、代付租金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責任。 上訴就是南京市房屋租賃條例,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