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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設備買賣合同

法律2.96W
分期付款設備買賣合同
什麼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分期付款買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形式,是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分期付款買賣在我國常常用於房屋、汽車等高檔消費品的買賣。在分期付款買賣中,為保護買受人的利益,只有當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1/5的,出賣人方可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因為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須先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於受領標的物後分若干次付款,出賣人有收不到價款的風險。因此在交易實踐中,當事人雙方就分期付款買賣常有以下特別約定:1、所有權保留的特別約定。即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雖先佔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條件(通常是價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償)成就之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條件成就後,再將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2、解除合同的損害賠償金額的特別約定。即當事人雙方關於解除合同時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約定。解除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應將其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並應賠償對方的損失。一般説來,因買受人一方的原因由出賣人解除合同時,出賣人向買受人請求支付或扣留的金額,不得超過相當於該標的物的通常使用費的金額。如標的物有毀損時,則應再加上相當的損害賠償金額。如當事人約定的出賣人於解除合同時得扣留的價款或請求支付的金額超過上述限度,則其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