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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以後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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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以後多久下判決書
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期限。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一審民事案件:


1,開庭後多久判決沒規定,


2,如果是按簡易程序審理,從立案起三個月內判決。


3,如果按普通程序審理,立案後六個月內判決。


二,一審刑事案件: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2,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説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説,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