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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主要內容是什麼

法律2.13W
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主要內容是什麼
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主要內容是什麼
銀行為居民個人辦理售匯時,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辦理:
(一)銀行審核核銷情況時,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1、對於沒有未核銷記錄的,審核規定的證明材料無誤後,為其辦理售匯手續。
2、對於有未核銷記錄,但能夠提供核銷憑證的,先為其辦理核銷手續,再審核規定的證明材料無誤後,為其辦理售匯手續。
3、對於有未核銷記錄,但不能提供核銷憑證的,要求其將上次所購外匯結匯,憑結匯水單和規定的證明材料重新辦理購匯手續。在居民個人提供核銷憑證辦理完購匯核銷手續前,或者將上次所購外匯結匯前,不得為其辦理售匯手續。
(二)銀行審核外匯局核准情況時,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1、對於在規定限額之內的,審核規定的證明材料無誤後,為其辦理售匯手續。
2、對於在規定限額以上,且居民個人提供了外匯局的核準件,在系統中業已查詢到了外匯局核准件電子數據的,審核外匯局的核準件和規定的證明材料無誤後,為其辦理售匯手續。
3、對於在規定限額以上,且提供了外匯局的核準件,但在系統中未查到相關外匯局核准件電子數據的,應當告之其到核發核准件的外匯局補錄電子數據,不得為其直接辦理售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