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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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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土地管理法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2.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其中,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5.附着物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6.青苗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如果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