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如何規避風險
如何規避風險
1、包裝條款。對於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包裝物是否回收,包裝的合理標示、包裝物的商標印製、標識的著作權等問題都應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2、交付方式(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係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儘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經辦人簽收亦視買受人簽收。重新委任簽收人,須提交留有其簽名的收貨授權書。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後,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因現在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對於送貨到外地的賣方來説,應特別注意應儘量要求對方付清全款後再卸貨,以防止外地買方卸貨後不再支付餘款,置於“貨款兩飛”的尷尬境地。
3、付款時間。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稜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約定“乙方在收貨後一次性付清款項”,此約定只有始期,即“收貨”,無終期,即到底是收貨後當日/當時支付款項,還是收貨後一日/兩日/十日內付清?應該有明確的始期和終期。
4、質量異議。規定明確的質量異議期,有利於保護我方的權利;過了質量異議期,視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貨款,複雜化糾紛。
5、支票審查。實踐中,只要支票是真實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當時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避免銀行退票帶來的麻煩和損失:1、收款人名稱是否正確;2、書寫是否清楚,字跡是否潦草;3、大小寫的金額是否一致;4、大寫數字是否正確;5、印鑑是否清晰;6、如果是經過背書的支票,應審查背書是否連續;7、有無偽造變造的痕跡。
其次,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後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户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現,如能兑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
6、發票提前。出具收據和接收收據時的注意事項:如:A公司給B公司開出了發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據:“今收到A公司發票NO123456號,壹份金額5萬元。B公司。張三。2005年4月31日。”(收據遺漏的相關信息:相對應的合同;款項是否已經支付;公司的公章)。經營過程中如果對方要求先出發票並掛帳,應當讓對方出具收條,並一定要在收據中註明“以上款項未付”。這樣做,該張收據就同時具有欠款確認書的作用。
7、還款協議。簽訂還款協議注意事項:在協議中已應當寫明對方承認的欠款數額;還款的具體時間;迴避雙方還有爭議的其他事項;約定如果首次還款期滿仍不依約還款,則視為全部到期;約定如果對方不依約付款,則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還應加蓋欠款單位的公章。
8、違約責任。在合同違約責任一般分兩種形式,一是定額,二是定比例。
逾期付款或者交貨的違約責任,可選擇以下一種方式:
定額責任:每逾期一日,每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 元違約金。
定比例責任:每逾期一日,每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按照合同總價款的 %支付違約金。
管轄爭奪
約定訴訟管轄地。《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五個地方的法院可供當事人協議管轄: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應爭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如果採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條款要明確約定某一個仲裁機構,而且該仲裁機構必須客觀存在,否則將導致條款無效。
綜上所述,在買賣合同中都會對雙方的約束有一個詳細的説明,而其中的款項也是十分重要的,對於合同中的欠款,需要採取合理合法的途徑去解決,而採取訴訟的方式還是要按照規定的流程來進行才可以,證據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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