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交通違章
如何認定交通違章
道路交通違章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範疇,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規為準繩,在道路交通違章處理實際工作中,涉及到交通管理執法過程中違章證據收集的問題。交通違章的廣泛性、瞬時性給認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正確、有效、及時地對違章事實進行認定對糾正交通違章、處罰教育違章者、規範民警執勤執法行為和保證處罰合法性顯得尤為重要。根據《行政處罰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及道路交通違章處理的實際情況,在執勤執法過程中收集交通違章事實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現場指認確認違章事實。
執勤民警對一些明顯的具有形成快、消失快、事後不留痕跡特點的違章,以自己親眼所見為根據,當場予以確認。如超速、違章超車、逆向行駛等。如果當事人在現場對執勤民警指認的違章事實沒有異議,即可認定違章事實成立,並做好記錄,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不簽名要註明原因;當事人在現場對執勤民警指認的違章事實有異議,執勤民警也應當當場確定違章事實成立,並做好記錄。如果事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交警認定的事實是有效的。
2、現場檢查確認違章事實。
這是執勤民警常用的一種交通違章證據收集方式。執勤民警在現場通過查看、查驗車輛並確認違章事實,如超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更換或者改裝車輛,酒後開車,轉向器及燈光裝置不合要求等。有的要通過儀器檢測認定,有的可以現場查看認定。現場檢查的民警根據檢查的違章事實做好現場檢查記錄,並由當事人核對並簽名,當事人無異議,即確認違章事實成立;當事人有異議,執勤交警應當場根據檢查結果實事求是予以確認,在事後的審理或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應把執勤交警的檢查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材料,在排除產生錯誤的可能後予以採信。也有采用由違章駕駛員根據執勤交警現場檢查的違章事實填寫“違章自述書”代替“現場檢查記錄”。但如果駕駛員拒絕填寫或不能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填寫,還是應由執勤民警做交通違章現場檢查記錄。
1、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作出的、只對該行政相對人產生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具有處分性和約束性的特徵。
2、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這種責任認定不具有處分性,對當事人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起訴可以嗎這個問題小編已經做出瞭解答,再不服交通事故的認定時,要想提出起訴,必須要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應該先判定是否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如果是那麼就可以起訴,如果不是那麼就不能提起訴訟,要具體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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