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21
法律1.7W
我想請問下交強險條例21條是什麼意思呢?
21條包括三層含義: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範圍包括本車以外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對投保了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負責賠償,對於非保險機動車肇事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為了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條例》第42條規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的事故,也適用本條款,即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機動車發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也負責賠償。 第二,本車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本車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車人員,包括本車駕駛人和車上乘客。 人身傷亡是指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生人身傷亡依法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共計15項,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保險公司根據受害人人身損害程度以及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在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 財產損失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受害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財產損失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和車內財產的損失,也不包括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而造成的損失和其他間接財產損失。 第三,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不超過責任限額。責任限額是保險公司賠償的最高金額。對於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最高賠償的金額不超過責任限額,即對於損失金額超過責任限額以上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同時,保險公司依法進行賠償,即賠償的內容和標準均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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