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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分紅權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法律1.01W
股東的分紅權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村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而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對於農民來説,土地是生存的根本,所以國家對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有特殊的要求。但國家並不限制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它除了以轉讓的方式進行流轉之外,還可以通過出租、互換等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