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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公證遺囑

法律2.19W
老年人公證遺囑
老年人遺囑公證流程
1、申請。立遺囑的老人親自前往公證機關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査,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出具公證書。確認遺囑有效性後,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經公證的遺囑由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並加蓋公證機關公章,製成一式兩份,分別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保存。 遺囑公證辦理過程中一般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要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時,除了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遺囑人是年老體弱者、危重病人、聾啞盲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證人員在與其談話時,要錄音或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