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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註冊費

法律2.93W
集體商標註冊費
集體商標註冊費用及説明
  資格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  條件  應具備的條件為: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羣眾團體的依法登記註冊的批准文件;  C、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途徑  (一)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步驟  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註冊規費→三個月左右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非必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