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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工齡年休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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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工齡年休假規定
員工年休假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應該這樣講,員工在勞動關係當中獲得的這些所有的收入,除了突發意外事故之外的補償金,剩下的全部都要交個税。甚至包括員工在工作之餘其他的勞務收入,如果勞務收入的話扣除的個税會更多一些。但過節費也不是公司必須要發放的一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