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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資敵罪既遂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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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資敵罪既遂的裁量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法院對資敵罪既遂的裁量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院對資敵罪既遂的裁量標準
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對犯本罪的,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處死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