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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損害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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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損害賠償數額
如何確定違約損害賠償數額

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係的反映。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一方違約之後,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一方因為合同另一方違約而產生的損失,既包括實際損失,也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所謂預期利益的損失,實際上就是使當事人處於交易正常實現情況下所能夠得到的利益。實際損失的數額比較直觀,相對容易判斷。在計算預期利益損失時,應把握三點:


1、 時間點,要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後果,此外,要注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獲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違約金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在約定違約金過程中,往往存在過低或者過高的情形,導致當事人受到的損失沒辦法得到賠償。因此,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違約金問題諮詢一下專業律師,避免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