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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實施方案

法律2.32W
社會撫養費實施方案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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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實施方案


1、苗木具有季節性和專業化;徵地以移栽為主的根據不同季節按“標準”的20%-40%予以補償, 徵收按“標準”補償。

2、如遇特殊要求(例:古樹名木)補償,應由專業部門評估,評估不成,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3、載花木補償標準不計算存貨率,只補償搬運及搬損費,一般按總出圃價的5%補償。

4、在鮮花收購期,原則上應先收穫後用地,並且不予賠償,如果急需用地,則應補償產值損失;在其它季節只補償投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