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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轉讓協議

法律1.81W
農村宅基地房屋轉讓協議
農村宅基地房屋轉讓協議怎麼寫的?
農村宅基地房屋轉讓協議可根據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主體的差異,可以將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分為三類: 一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糾紛;二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糾紛;三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糾紛。因為合同主體的不同,在適用法律認定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效力時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1、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因購買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集體成員內部流轉。因此,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只要轉讓雙方所訂立的轉讓合同符合關於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有效。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並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轉讓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3、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均有明確規定,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