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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能否濫用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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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能否濫用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
民事主體能否濫用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權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行使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為濫用民事權利。民法一方面鼓勵權利主體正當地行使權利,另一方面為權利的行使劃定了明確的界限,即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可構成侵權。當然,濫用民事權利和侵權二者不同,權利濫用的前提是有正當權利存在,且是權利行使或與權利行使有關的行為,侵權行為一般事先沒有正當權利存在;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對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的一定限制,通過限制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達到民事權利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平衡,而侵權責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