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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暫緩執行申請書

法律1.89W
仲裁暫緩執行申請書
暫緩執行的期限
《暫緩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日期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