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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民事糾紛

法律2.58W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民事糾紛
高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範圍

1、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應不予受理: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申訴案件;


(4)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和眉頭關係的案件;


(5)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


(6)申訴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和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案件。


2、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不宜提請抗訴:


(1)申訴人在訴訟中未盡舉證責任導致敗訴的案件;


(2)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於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案件;


(4)人民檢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言與原審人民法院裁判所採信的證據相矛盾的案件;


(5)原審人民法院雖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正確裁判的案件;


(6)對原裁判中屬於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內容提出申訴的案件;


(7)涉案標的額及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